停車辦法

壹、 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
  小型車516車位(含 16個身心障礙車格、10個婦幼車格、3個電動車充電站),機車431車位
     
貳. 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B2F  10:00~22:00   
1F    
    7:00~22:00
6F/RF 11:00~22:00
     
參、 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 收費標準:   1.機車:免費 2.小型車:全時段收費。
   
停 車 場 收 費 標 準
項目
 區 
停 車 時 數 收 費 標 準


 2小時(含)以內免費停車
 3小時  每滿500元(含)以上(發票折抵1小時)
 4小時  每滿1000元(含)以上(發票折抵2小時)
 當日免費抵扣最高 4小時(含前兩小時免費)

 1.每小時收費40元小時。
 2.每30分鐘20元,不足30分鐘以30分鐘計價。
 3.客戶於自動繳費機付費後,應於20分鐘內離場,未出場則按收費標準計價收費。
 4.辦理停車折抵請先至B1F特力屋、1F HOLA、4F服務台辦理,
 折抵後仍需至停車繳費機繳交未抵扣之停車費。
     
  二、 收費方式:自動繳費系統方式收費,停車繳費機設置於B2F/6F梯廳及1F大門口處。
  三、 停車場之收費方式一律使用現金繳費,不接受禮券、商品券等各項券類及信用卡繳費。
     
     
肆. 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特力家居不負車輛及財產保管或損害賠償責任,貴重物請勿放置車內,以防失竊,特力家居不負任何保管賠償責任。
  二. 本停車場限高2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停車場經營業者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車輛使 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因違規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600元移置費。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 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停車場經營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 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3日以上未駛離,停車場經營業者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者,依停車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八. 車輛使用者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九. 超過停車場開放時間取車,需出示行照、駕照,經停車場管理人員確認身份,並補繳停車費用後使可放行。
     
伍. 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3-322-6929分機 888 。
     
. 本停車場已投保意外責任險。
     
. 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本公告事項如有未善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